塔桅鋼結構放樣、號料和切割規定
1 放樣和號料,應根據工藝要求預留焊接收縮量及加工余量。對鋼管塔桅的斜交鋼管端部,應分別對內外壁按剖口要求放樣和號料。
2 樣板的尺寸及樣板上任意兩孔的孔距允許偏差±0.5MM;孔中心偏離允許±0.5MM。
3 零件直接號料時,長度和寬度的偏差不應大于1.0MM;孔的位置允許偏差.
4 管形腹桿號料時,兩端相貫線斷面沿周向的相對扭轉不應大于2.0MM。
5 彎曲零件的孔眼劃線,應在零件彎曲加工完成,經檢查合格后進行。
6 零件的切割線和號料線的允許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7 切割前,應將鋼材表面切割區域內的鐵銹、油污等清除干凈;切割后,斷口上不得有裂紋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應清除邊緣上的熔瘤和飛濺物等。
8 鋼板、圓鋼的切割面或剪切面及鋼管下料端面的傾料度應符合規定。
9 各類型鋼下料傾斜度可按斷面尺寸參照鋼管外徑相應的允許傾料度規定。
10 圓鋼用作主要受力件時,下料前應作三個試件,進行物理力學性能和化學分析檢驗。全部試驗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圓鋼構件嚴禁沖剪下料。
塔桅鋼結構材料規定
1 鋼材質量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GB700—79)、《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GB1591—79)和《橋梁用碳素鋼及普通低合金鋼鋼板技術條件》(YB168—70)的規定。采用其他鋼種或鋼號時應符合該鋼種或鋼號的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必要的工藝性能試驗。當室外計算溫度低于-30℃時,不得采用沸騰鋼和半鎮靜鋼。
2 鋼材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并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如對材質有疑義時,應按國家有關標準作抽樣檢驗,結果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和設計文件的要求時方可采用。
3 采用進口鋼材和代用材料時,必須提供該材料的機械性能及化學成份,并進行抽樣檢驗,經設計同意后方可采用。
4 鋼材表面銹蝕、麻點或劃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該鋼材厚度負偏差值的一半;斷口處如有分層或裂縫缺陷等,應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5 連接材料(焊條、焊絲、焊劑及各種用于制作螺栓和鉚釘的材料等)和鍍敷材料(熱浸鋅、熱噴涂鋅、鋁和無機富鋅涂料等)以及涂料(底漆及面漆)均應附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質量證明書,并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6 嚴禁使用藥皮脫落或焊芯生銹的焊條、受潮結塊或已溶燒過的焊劑以及有銹蝕、裂紋、碰傷或混批的高強度螺栓。
7 用于加工螺栓的材料,如35號、45號、40硼等除材料本身應符合有關規定之外,其制成品的性能質量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8 桅桿所用的鋼絲繩、鋼鉸線等材料、性能質量也應符合有關規定及設計文件的要求。